《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1-3号》解读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
1: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应当以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为目的而设立,自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之日起( )个月内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因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变化等情形需要暂缓办理登记的除外。
[‘3’, ‘6’, ’12’, ’24’]
答案:[‘3’]

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 ‘不得存在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混同办公’, ‘不得存在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混同办公’, ‘经营场所系租赁所得的,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剩余租赁期应当不少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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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从事冲突业务的,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合计不得高于( )。
[‘20%’, ‘25%’, ‘33%’,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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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型和合伙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认定均应追溯至自然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大学及研究院所等事业单位。
[‘正确’,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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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
5:合规风控负责人可以同时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执行董事或者董事长、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职务。
[‘正确’,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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