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金融犯罪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金融犯罪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一)
1:《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新罪名为欺诈发行证券罪。
[‘正确’, ‘错误’]
答案:[‘1’]

《刑法修正案(十一)》金融犯罪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欺诈发行证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 )或者( ),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隐瞒重要事实’, ‘隐瞒事实’, ‘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编造虚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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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金融犯罪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三)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表’, ‘年度报告’, ‘会计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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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欺诈发行或者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涉及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
[‘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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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金融犯罪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四)
5:《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增加了特殊犯罪主体,具体包括( )。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的大股东’,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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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增加了犯罪行为类型,具体包括( )。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 ‘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市场’]
答案:[‘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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