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提供客户介绍及相关服务的通知》解读

《关于规范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提供客户介绍及相关服务的通知》解读
1: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介绍服务的,不得有以下什么行为?
[‘不得向客户作出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不得代理客户签署《介绍服务告知书》以及风险管理试点业务相关协议’, ‘不得代理客户参与风险管理试点业务有关的交易指令下达、货物交付或资金收付、存取、划转等事宜’, ‘以上全部’]
答案:[‘4’]

2:期货公司须在与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签订介绍服务委托协议后的( )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个’, ‘5个’, ‘7个’, ’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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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货公司与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签订的书面介绍服务协议必须包含以下要素( )。
[‘期货公司与控股风险管理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说明’, ‘服务内容’, ‘报酬及相关费用计算依据和标准’, ‘介绍服务的对接管理、客户纠纷投诉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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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介绍服务发生( )等重大事项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同时抄送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重新签署协议’, ‘签署补充协议’, ‘协议终止’, ‘有关制度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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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风险管理试点业务的范围不得超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在协会备案的试点业务范围。
[‘正确’,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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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期货公司可以约定和风险管理公司一起承担基于风险管理试点业务协议的责任。
[‘正确’, ‘错误’]
答案:[‘2’]

7:期货公司开展介绍服务应向客户提供《介绍服务告知书》,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正确’,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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